发布日期:2022-03-31 13:34:05 点击次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
结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购销中心”)商品购销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购销中心制定的《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商的购销结果和购销中心的有关规定,对购销商履约保证的、订货盈亏、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购销中心的结算实行履约保证的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履约保证的包括购销保证的、交收保证的。
第四条 购销中心为经购销中心核准的购销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购销中心内的购销结算活动。
第六条 购销中心、购销商、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七条 购销中心设立结算部。结算部对商品购销实行统一结算,对购销商履约保证的、订货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八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 控制结算风险;
(二) 编制购销商的结算报表;
(三) 办理资的往来汇划业务;
(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购销结算情况;
(五) 办理购销商履约保证的、订货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九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购销中心和购销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结算银行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购销中心指定的、协助购销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购销中心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购销商应交付的履约保证的、货款及与购销相关的款项。
第十二条 购销商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资的账户,用于资的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与购销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 为购销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 为购销商开设资的账户;
(三) 根据购销中心和购销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的融服务;
(四) 协助购销中心管理购销商的资的划转;
(五) 协助购销中心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的划转;
(六) 配合购销中心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 保守购销中心和购销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购销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六条 购销中心对购销商划入购销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购销资的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购销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购销商的履约保证的、订货盈亏、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款项等。
第十七条 购销中心对购销商每日持有的订货,按成交价向买卖双方收取购销保证的。购销保证的的具体标准按购销中心的有关规定及订单的约定执行。购销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购销保证的比例。
第十八条 购销结算价是指某购销商品该购销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购销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购销日无成交的沿用上一购销日购销结算价作为该购销日购销结算价。购销结算价是进行当日订货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购销日涨跌停板的基准价。
第十九条 购销中心对购销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购销商持多种订货的,购销中心合并计算其订货盈亏。当日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条 每个购销日结束后,购销中心根据购销结果和购销中心有关规定对购销商履约保证的、订货盈亏、相关的购销、交收款项进行结算。如购销商的购销资的余额不足,购销中心向该购销商发出追加资的的通知,购销中心将结算数据发送至购销系统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若购销商购销资的余额不足,购销商应在下一个购销日开市前三十分钟补足购销资的,否则购销中心将对其持有的订货进行代为转让,直至可用资的余额为正数。
第五章 结算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一购销日结算完成后,购销商可通过购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购销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购销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购销商对当日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购销中心提出。如购销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购销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五条 购销中心在购销结算完成后,将购销商资的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当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给购销中心。
第二十六条 购销商应加强购销资的管理,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实物交收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购销中心为购销商提供交收货款结算服务。购销商持有订货的,可自主选择每日申报交收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收。
第二十八条 购销商的交收申报数量小于最小交收量的不得予以申报;购销商持有订货小于最小交收量的,应在进入集中交收月后主动补足订货直至订货大于或等于最小交收数量,或转让持有的订货;否则,购销中心有权进行代为转让或采取其他措施。因行情或其他原因无法对其小于最小交收数量的订货进行代为转让的,该订货自最后购销日后根据违约规定,就未达到最小交收数量的部分进行违约处理。
集中交收月是指按照订单规定进行集中交收的月份,自进入集中交收月份第一个购销日起,购销商便需执行以上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交收结算价为:
(1)订单购销在每日申报交收期,标准交收和圈内购销商交收以当日结算价为交收结算价,换货交收以昨日结算价加减升贴水为交收结算价。
(2)集中交收,以该订单集中交收月十个购销日结算价按购销量加权平均所得价格为集中交收结算价。特殊情况下由购销中心指定交收结算价。
交收商品计价以交收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升贴水。
第三十条 每日申报交收
(一)申报交收的买方购销商,结算账户内应备足全额货款和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费用。申报交收的卖方购销商,须持有购销中心认定的足额《注册仓单》,备足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费用。申报交收配对成功后,卖方购销商购销保证的转为交收保证的。买卖双方自配对成功当日(D1)起进入交收流程。交收保证的计算公式为:
卖方交收保证的=交收结算价×配对数量×上市商品交收保证的比例。
交收配对成功当天,卖方根据其所持仓单对应的升贴水的额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减升贴水,并加增值税作为开票价格。
开票价=(交收结算价±升贴水)×(1+增值税税率)
购销中心根据交收结算价,结算买卖购销双方的货款及交收盈亏。交收盈亏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结算价-买方成交价)×订货数量
卖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成交价-交收结算价)×订货数量
(二)申报交收配对成功日起(含)第一个交收日(D1)17:00前,购销中心完成配对方案,并通知买卖双方。
(三)买方购销商最迟在交收配对成功日起(含)第三个交收日(D3)12:00前完成货物验收工作。
若买方购销商对交收货物无异议,或未向购销中心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的,购销中心最迟在申报交收配对成功日起(含)第三个交收日(D3)16:00前,将全部“实收实付货款”划付至卖方购销商的购销账户。
若买方购销商对货物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购销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鉴定结论的,购销中心将在第九个交收日(D9)16:00之后将全部“应收应付货款”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中心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应收应付货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应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贴水)×配对数量]
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
实收实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贴水)×实发数量]
应收应付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应付税款=应收应付货款×增值税税率
实收实付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实收实付税款=实收实付货款×增值税税率
(四)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卖方购销商最迟在交收配对成功日起第九交收日(D9)内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并结清与交收仓库的费用后,购销中心将“实收实付税款”划至卖方的购销账户,并释放卖方的交收保证的。若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开具相应发票的,购销中心将在交收配对成功日起第九交收日(D9),将卖方购销商的交收保证的作为交收违约的划转到买方购销商的购销账户,并释放买方相应税款。
具体规定,参见《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交收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中交收:
集中交收期间购销保证的收取规定如下:
(一) 进入集中交收月第一个购销日,买卖双方购销保证的比例提高至50%;若卖方已提交《注册仓单》,不提高其相应数量的保证的比例;
(二) 进入集中交收月第五个购销日,买卖双方购销保证的比例提高至100%;若卖方已提交《注册仓单》,不提高其相应数量的保证的比例;
(三) 集中交收月第十个购销日为最后购销日。买方购销商需备足相应货款、税款及所需其它费用,卖方购销商须提交足额《注册仓单》,否则按违约处理。计算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 应交《注册仓单》数量-已交《注册仓单》数量
卖方违约的=交收结算价×卖方交收违约数量×20%(资的不足情况下扣除相应违约数量货物)
买方违约的=(应履约单位-可履约单位)×交收结算价×购销单位×20%
可履约单位 =(已交货款-买方违约的)÷ 交收结算价÷购销单位(可履约单位向下取整)
集中交收流程:
(一)集中交收最后购销日,买方购销商结算账户内要备足全额货款和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卖方购销商须持有购销中心认定的足额《注册仓单》及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交收配对成功后,卖方需向购销中心缴纳交收保证的,同时购销中心释放其相应的购销保证的。买卖双方自集中交收最后购销日起进入交收流程,集中交收最后购销日当天为集中交收第一个交收日(D1)。交收保证的计算公式为:
卖方交收保证的=交收结算价×配对数量×20%
卖方根据其所持仓单对应的升贴水的额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减升贴水,并加增值税作为开票价格。
开票价=(交收结算价±升贴水)×(1+增值税税率)
购销中心根据交收结算价,结算买卖购销双方的货款及交收盈亏。交收盈亏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结算价-买方成交价)×订货数量
卖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成交价-交收结算价)×订货数量
(二)集中交收第二个交收日(D2)12:00前,购销中心完成配对方案,并通知买卖双方。
(三)买方购销商最迟在集中交收第三个交收日(D3)12:00前完成货物验收工作。
若买方购销商对货物无异议,或未向购销中心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的,购销中心最在集中交收第三个交收日(D3)16:00之后,将100%“实收实付货款”划付至卖方购销商的购销账户。
若买方购销商对货物有异议,应当在交收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购销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鉴定结论的,购销中心将在集中交收第九个交收日(D9)16:00之后将全部“应收应付货款”以及“应收应付税款”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中心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应收应付货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应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贴水)×配对数量]
应收应付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应付税款=应收应付货款×增值税税率
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
实收实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贴水)×实发数量]
实收实付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实收实付税款=实收实付货款×增值税税率
(四)需要开具发票的,卖方购销商最迟在集中交收第九交收日(D9)内开具相应发票并结清与交收仓库的费用后,购销中心将释放卖方的交收保证的,并将“实收实付税款”划至卖方的购销账户。若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开具相应发票的,购销中心将在交收配对成功日起第九交收日(D9),将卖方购销商的开票保证的作为交收违约的划转到买方购销商的购销账户。
其他具体规定,参见《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交收规则》。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收品每日交收实行调期交收补偿的制度。
调期交收补偿的是指在每一购销日指定交收品申报交收时段,根据订货提出申报交收但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买方(卖方)向该购销日内所有持有该商品订货但未提出申报交收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的。
计算方式:
补偿的总额=申报交收未配对订货总数量×当日购销结算价×补偿的费率×调期天数(自然日)
某购销商应付补偿的=补偿的总额÷该订单未申报订货总量×该购销商订单未申报订货量
某购销商应收补偿的=该购销商未获得交收配对订货量×当日购销结算价×补偿的费率×调期天数(自然日)
补偿的费率的具体标准按购销中心的有关规定及订单的约定执行。购销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补偿的费率进行调整。
调期天数是指该购销日申报交收时间至下一购销日申报交收时间的自然天数。
调期交收补偿的的分配与缴付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精确到分。购销中心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进行补偿的的划拨。
第三十三条 购销商进行实物交收,应当按规定向购销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购销中心根据不同商品另行规定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购销中心监督卖方购销商向买方购销商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购销商迟交或未交增值税发票的,视同违约。上市品种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交收期内,购销商如在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发票等交收事宜,购销中心当日结算时即释放其相应的保证的。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购销中心将在下一购销日结算时释放相应的保证的。
第七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购销商,购销中心可限制其资的划出:
(一) 涉嫌重大违规,购销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 购销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 购销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