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31 13:34:26 点击次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现货协议购销交收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依据购销中心所制定的《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购销中心交收业务按本规则进行,购销中心、购销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厂)库、指定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收制度
第三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购销中心相关规定及订单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购销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条 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实行每日交收、集中交收和协议交收并行的交收制度。每日交收分为标准交收、换货交收、圈内购销商交收三种方式。
第五条 进行商品实物交收的购销商必须具备相应商品的生产、加工或消费能力。
第六条 每日交收和集中交收配对成功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交收相关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实物交收应当在购销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每日交收配对成功之日以及集中交收最后购销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4……交收日。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八条 每日交收申报流程:
(一)持有某上市品种订货的买卖双方购销商,在每个购销日交收申报时段,通过购销中心购销终端对该上市购销品种提出交收申报,交收申报时应以订单载明的最小交收量加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
每日换货交收申报交收时段:每个购销日9:00--11:30,13:30--15:00
每日标准交收申报交收时段:每个购销日9:00--11:30,13:30--15:00,15:00--15:10
每日圈内购销商交收申报交收时段:每个购销日15:15--15:25
(二)申报交收的买方购销商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内,须备足全额货款、税款和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费用方可申报;申报交收的卖方购销商须持有购销中心认定的足额《注册仓单》和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费用方可申报。
(三)每日标准交收申报、圈内购销商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处理。每日换货交收申报按“自主配对”的原则进行配对处理。
(四)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购销中心将交收配对通知通过购销系统发送至该购销商的购销终端或以邮件等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购销商。同时购销系统将已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相对应的买卖双方订单转让,并进入交收流程。
(五)未配对成功的标准交收申报买方或卖方购销商,将按照购销中心相关规定获得调期交收补偿的。调期交收补偿的的计算公式及说明详见《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现货协议购销结算规则》
(六)配对成功的购销商应在购销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以下交收流程:
1. 第一交收日(D1),购销中心将卖方购销商交收申报货物价值(按当日购销结算价计算)购销保证的转换为交收保证的。
2. 第一交收日(D1),买方购销商补足交收申报货物价值(按当日购销结算价计算)100%的货款和税款,同时购销中心释放其相应的购销保证的。
3. 在第一交收日(D1)17:00之前,购销中心按照上述每日交收原则完成交收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购销终端通知买卖双方购销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买方购销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购销中心注销。
4. 第三交收日(D3)12:00前,买方购销商应凭《提货单》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买方无异议或未向购销中心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购销中心将在第三交收日(D3)16:00之后将100%“实收实付货款”通过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5. 若买方购销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第三交收日(D3)16:00之前,向购销中心提交《交收异议申请书》,买方货款暂缓支付。买方购销商应当在提出异议后六个工作日内(含第六工作日)提供购销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购销中心根据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若卖方违约,购销中心在确定违约当日将违约部分货款退还买方,并将卖方违约部分的交收保证的作为违约的划给买方。
逾期未能出具鉴定结论时,购销中心将在第九个交收日(D9)16:00之后将100%“应收应付货款”通过购销中心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中心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6. 若买方购销商未在购销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购销中心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7. 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
卖方购销商应在第八交收日(D8)前足额开具该次交收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并寄送至买方购销商,买方确认无误后,购销中心将100%“实收实付税款”通过购销中心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中心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释放卖方20%交收保证的。
在购销中心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购销中心将在交收配对成功日起第九交收日(D9),将卖方购销商的交收保证的作为交收违约的划转到买方购销商的购销账户。
第九条 集中交收流程:
(一)集中交收月第十个工作日为集中交收第一交收日(D1)。
(二)集中交收第一交收日(D1)无交收申报时段,指定交收品、个性化交收品均可参与交收,收市后全部订货进入交收流程。
(二)集中交收第一交收日(D1)收市之前,买方购销商在购销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税款和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卖方购销商将购销中心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交至购销中心。
(五)集中交收第一交收日(D1)16:00之前,买方购销商应向购销中心提交《交收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品级及指定交收仓(厂)库等信息。最终交收以购销中心配对实际结果为准。
(六)在第二交收日(D2)12:00之前,购销中心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况,按照“买方需求优先”的原则,完成交收配对方案的制定。相应交收升贴水按照上市商品交收细则规定执行。配对方案通过购销系统通知买卖双方购销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买方购销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购销中心注销。
(七)第三交收日(D3)12:00前,买方购销商应凭《提货单》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买方购销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购销中心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购销中心将在第三交收日(D3)16:00之后将100%“实收实付货款”通过购销中心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中心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八)若买方购销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第三交收日(D3)16:00之前,向购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买方货款暂缓支付。买方购销商应当在提出异议后六个工作日内(含第六工作日)提供购销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鉴定结论时,购销中心将在最后工作日16:00之后将100%“应收应付货款”以及“应收应付税款”通过购销中心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中心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九)购销中心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卖方违约,则购销中心在确定违约当日将违约部分的货款退还买方,并将卖方违约部分的交收保证的作为违约的划给买方,卖方办理交收仓库内不合格货物的调换或出库手续。
(十)若买方购销商未在购销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购销中心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十一)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
卖方购销商应在第九交收日(D9)内足额开具该次交收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并寄送至买方购销商,买方确认无误后,购销中心将100%“实收实付税款”通过购销中心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中心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释放卖方20%交收保证的。
在购销中心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购销中心将在交收配对成功日起第九交收日(D9),将卖方购销商的交收保证的作为交收违约的划转到买方购销商的购销账户。
第四章 协议交收
第十一条 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品种订货的买卖双方购销商协商一致,并向购销中心提出申请,获得购销中心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二条 提出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购销商必须持有同一上市购销品种订货,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双方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购销商应在每个购销日的12:00之前,填写《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协议交收申请单》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购销中心,购销中心将在当日15:30之前给予书面答复,并同时冻结买卖双方相应数量订单。
协商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第十四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购销中心根据协议交收配对成功当天的购销结算价将买卖双方协议交收对应的订单进行转让。
第十五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购销商不得申请撤销协议交收。
第十六条 购销中心按照协议交收商品订单的规定向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购销商收取交收手续费。
第十七条 协议交收,双方自行结算货款。如交收双方发生任何纠纷,购销中心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章 商品的入库与出库
第十八条 入库申请
(一)购销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购销中心提交《入库申请单》。
(二)购销中心应考虑指定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第十九条 货物入库
(一)购销商应当在购销中心批准的《入库申请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购销中心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三)商品到库验收时,卖方购销商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购销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四)购销商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货主开具购销中心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购销中心预留的印鉴。
(五)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采取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商品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仓储商品的数量缺失或质量问题的,交收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购销商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购销中心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经购销中心核准后生成《注册仓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仓单》相对应的货物只能凭购销中心出具的《提货单》提货。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二十二条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六章 交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交收的买卖双方购销商须向购销中心缴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参见各上市购销品种订单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和标准以购销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购销商在指定交收仓库产生的仓储费用需按照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费标准缴纳。
(二)从货物入库之日起到交收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的第三个购销日(包含第三个购销日)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卖方购销商承担。
(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的第三个购销日以后(不包含第三个购销日)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买方购销商承担。
(四)由于买卖购销商发生交收纠纷,使得库存货物在交收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的第三个购销日之后发生额外仓储费用时,由违约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费用。
(五)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经货主核对后,由货主一次付清。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最小交收单位及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上市购销品种订单内容。
第十九条 交收地点:购销中心指定交收仓(厂)库、指定提货点。
第二十条 各上市购销品种的交收办法参见购销中心另行制定的具体上市购销品种购销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注册仓单》生成、流转、注销等详见《注册仓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购销中心可根据不同上市商品特性制定相关交收细则,实际交收以交收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